安徽省医学情报所  
索 引 号:OA812070601201002001 内容分类: 业务简介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0-2-8
名  称: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关 键 词: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一、工作内容:

(一)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再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首次鉴定由市级医学会负责);

(二)负责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家库的管理及鉴定专家的培训工作;

(三)负责指导全省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

(四)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政策宣传、资料汇总、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五)负责有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组织和日常上访及来电、来函的接待与解答工作。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

1、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的;

2、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委托的除外),或者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判决的;

3、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

4、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未经确认的;

5、不缴纳鉴定费的;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鉴定的,医学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相关法律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4、《安徽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三、鉴定程序及时限

(一)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当事人书面提出鉴定申请;

(二)本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委托人发送受理通知书,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

(三)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须提交有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四)本办公室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0日。

(五)组织专家鉴定。鉴定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的陈述,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各方当事人分别在20分钟时间内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依次为受种方、接种方、疫苗生产企业;

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受种者进行现场医学体检;

3、各方当事人退场;

4、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医学会参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会的工作人员,对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录。要求专家鉴定组成员认真书写“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分析意见表”,其鉴定结论和责任程度应和无记名投票表的意见相一致。

5、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四、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申请方应当按规定预先缴纳鉴定费。每宗鉴定收费3800元(根据皖价费﹝2009139号)。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属于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五、地址与电话:

办公地点:安徽省医学情报研究所办公楼一楼

安徽省医学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2820577

 

信息来源: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