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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监督执法受理举报投诉工作制度》的通知
皖卫监〔2008〕42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所):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监督执法受理举报投诉工作,特制定《安徽省卫生监督执法受理举报投诉工作制度》,现予印发,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卫生监督执法受理举报投诉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卫生监督执法受理举报投诉工作,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效率,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处理涉及公共卫生和健康相关产品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及非法行医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受理的举报投诉范围包括:管理相对人在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食品卫生、化妆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消毒产品和非法行医等方面涉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采取走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对本制度第三条范围内涉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本行政区域内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提出依法行政监督、处罚或者处理请求。
举报投诉一般应以署名方式。匿名举报投诉,内容则应详实完整,可以查证。
新闻媒体或网络信息反映的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涉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也应作为举报投诉的来源。
第五条 各级卫生执法机构承办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同级卫生行政机关的举报投诉工作,具体负责举报投诉的受理、查处、移交、移送、反馈、存档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投诉工作。
省卫生厅卫生执法举报受理中心设在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本级卫生执法机构及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执法机构处理举报投诉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第六条 举报投诉的处理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卫生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举报投诉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 在举报投诉处理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有关举报投诉人的任何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
第九条 举报投诉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调解不影响或替代对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其它举报投诉和重大食物中毒、水污染事故、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的举报投诉处理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受 理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执法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卫生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的联系方式,设立举报投诉信箱。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机关不受理下列卫生行政执法举报投诉: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已受理或处理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人或被举报投诉人无法查找的。
(三)已明显无法取得相关证据与材料的举报投诉,无法检验鉴定的健康相关产品的举报投诉。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十三条 受理审核
(一)卫生执法机构应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举报投诉的原则,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管理与受理部门,做好接待、登记和转交工作。
(二)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告知举报投诉人受理的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不能受理的举报投诉,对来访、来电的举报投诉人应当即告知不予受理及其原因和理由,信函、网络、其他行政部门移送等有明确的联系方式的应以相应方式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受理及其原因和理由,并做好记录。
(三)接待举报投诉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如实登记,认真填写举报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详细如实记录举报投诉内容及有关线索,收集有关证据并妥善保管。对不宜或不能妥善保管的物品应书面客观记录物品情况,必要时可拍照、摄像,并经举报投诉人签字确认;凡确认无检验必要的应退回举报投诉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各类举报投诉应按时间先后,统一编顺序号。对受理的卫生行政执法举报投诉须按照“皖+地区简称+卫受+[年份]+序号”的格式统一编号。
(五)举报投诉实行首问责任制,卫生执法人员应对举报投诉工作负责,并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初步审核,整理举报投诉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交卫生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批示内容应明确具体。
(六)举报投诉同一违法事实的应分别受理,合并处理。
(七)对非本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管辖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对在办理过程中发现涉及非卫生行政机关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对属卫生行政机关管辖范围但非本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举报投诉人坚持向本级卫生行政机关举报投诉的,应予以受理,不得拒绝,并做好移交工作。
(八)上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卫生执法机构受理的举报投诉,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可以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或其卫生执法机构调查处理,并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书面反馈调查处理结果;也可视情况直接调查处理,并向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书面通报调查处理情况。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卫生执法机构移交的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应在完成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九)本暂行规定所指移送指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转交举报投诉。本暂行规定所指移交指在管辖权范围内交相应部门处理。移送、移交举报投诉应书面办理相关手续,明确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投诉样品的处理
(一)对来访举报投诉人提供的样品,可以由二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进行感官检验,做好记录并请样品提供人签名。
(二)对来访举报投诉人提供的样品,不宜保存或无检验价值,应作书面记录后退回来访举报投诉人。
(三)提供样品的举报投诉人应提供样品发票等有效凭证,以便由该样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对举报投诉人所提供的样品进行确认。
(四)已拆封的密封包装的样品或未经确认的样品一般不做卫生学检验。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卫生执法机构负责人应指定两名以上的卫生执法人员负责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卫生执法人员如发现举报投诉与本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即展开现场调查工作,原则上以被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为线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证据的收集,注重法律程序。
第十七条 卫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投诉内容制订调查方案,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暗访。
第十八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但已到达现场展开调查的,应将本次现场调查工作完成,然后将有关材料一并移交或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处理。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及非本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单位的,应通知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协查,送达协查通知书。
第十九条 凡查实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立案,按法定程序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被举报投诉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对调查情况作详细记录,举报投诉调查终结。对在短期内不能取得相应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卫生执法人员可以提出中止调查的建议,由卫生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作中止调查处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保存。卫生执法人员发现新的有价值的线索,或举报投诉人提供新的有价值的线索,可经卫生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恢复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得出明确结论,并向有明确联系方式的举报投诉人反馈情况;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举报投诉涉及卫生行政处罚的,按卫生行政处罚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在举报投诉调查终结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处理决定告知有明确联系方式的举报投诉人,并做好反馈记录。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投诉调查终结报告,经卫生执法机构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后归档保存。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对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举报投诉,应在档案中注明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属举报投诉受理的材料归入举报投诉案卷,属卫生行政处罚的材料归入卫生行政处罚案卷,须重复归档的材料保存复印件,注明原件所在案卷编号。
第二十三条 举报投诉材料即时存档,管理与利用依照《安徽省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举报投诉受理机构应加强对举报投诉受理与处理档案的管理,可以建立有关数据库,保存有关电子文档,便于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对上年度举报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完成总结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