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环保部《关于安徽省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意见的函》(环办函〔2008〕208号)要求,省环保局组织对《安徽省2008年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计划》(皖政办秘〔2008〕11号文件印发)进行了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九日